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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电子烟零售许可证申领限制性条件,中小学50米为禁区

4月16日,上海烟草专卖局发布专卖零售许可证申领限制性条件,强调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出入口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50米范围内的无法申领,以下为公告全文: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专项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制订了《上海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领限制性条件》(简称“限制性条件”),从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经营模式、限制区域等方面,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中明确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进行了汇总。

凡未列入“限制性条件”的,经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只要符合基本法定条件,均可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各区烟草专卖局不得删减、更改、扩大或缩小“限制性条件”列明的禁止范围。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类别

内容

管理措施

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

备注

1

申请

主体资格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民法典》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第五十九条


《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2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属于“娱乐服务”业态的除外)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外资成分并且烟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许可证管理事项的批复》(国烟专〔2009〕112号):对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按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指的“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国家局关于换发烟草专卖许可证通知第四条第二款的通知》(国烟办综〔2015〕654号):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换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的通知》(国烟专〔2008〕595号)第四条第二款“关于租赁经营场所从事烟草零售业务问题。内资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租赁商业企业经营场所从事烟草零售业务,其所租赁经营场所应为内资商业企业的经营场所”的规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

3

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

申请人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在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

申请人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在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

申请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

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新办、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核查以下材料:(二)营业执照

8

经营

模式

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经营烟草制品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第四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

《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经营烟草制品的。

9

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第五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二款: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五)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10










经营

场所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第一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11

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解释:经营场所与住所入口分设或者经营场所无直接出入住所的通道的,视为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

12

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第三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三)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3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第七项

《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七)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14


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中国石化加油站便利店申请销售香烟的复函》(国烟专﹝2009﹞35号)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办综﹝2014﹞474号)中明确规定: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


15

特殊

区域

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出入口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50米范围内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

《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第六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二)中小学校周围。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本细则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六)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出入口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50米范围内的。

16

经营场所位于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上限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一)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场内经营者2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5个,场内经营者超过200户的按每50户增设1个零售点,一个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10个。

17

经营场所位于农村区域行政村内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上限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农村区域行政村,人口户数30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人口户数超过3000户的按每10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一个行政村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10个。

18

经营场所位于商用办公楼宇内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上限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三)商用办公楼宇公共楼层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每栋楼宇可设置1个零售点,非公共楼层不予设置零售点。

19

数量控制

经营场所位于达到零售点历史峰值(调控数)的街道、乡镇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六条

《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六条: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街道、乡镇作为最小市场单元,并对单元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进行动态调整,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20

其他

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