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发布电子烟零售店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重庆关于电子烟零售许可证的事项,但尚未披露重庆电子烟零售许可证数量。
重庆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电子烟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重庆市内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电子烟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电子烟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电子烟零售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 重庆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工作。各区县烟草专卖局负责管理辖区内电子烟零售点布局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本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市场、数量管理、科学规划、规范有序的布局原则。
第七条 重庆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电子烟企业成本、零售点合理利润等因素,对电子烟零售点实行数量管理,根据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确定行政区域内各区(县、自治县)、街道(镇、乡)电子烟零售点指导数量。
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定期以市场需求、人口变化、申请数量、电子烟零售网点存量、电子烟销量、经营成本等作为参考因素对电子烟零售点指导数量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各区县烟草专卖局设置电子烟零售点应当以指导数量为上限,依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达到指导数上限的,不予增设电子烟零售点。
各区县烟草专卖局定期公示以下信息:
(一)辖区内电子烟零售点指导数量;
(二)已设置零售点区域、数量;
(三)可增设零售点区域、数量;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
第九条 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第十条 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第十一条 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及烟草制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