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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发布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许可证总量450张

烟草单列市之一的大连市发布电子烟零售店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大连关于电子烟零售许可证的事项,大连电子烟零售许可证数量为450张。

大连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电子烟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大连市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管理辖区内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烟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电子烟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大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各区(市、县)烟草专卖局负责管理辖区内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大连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市场、数量管理、科学规划、规范有序的布局原则。

第六条  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对电子烟零售点实行数量管理,实现电子烟市场供需平衡。根据烟草控制、市场容量、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确定大连市各区(市、县)电子烟零售点总量。定期以市场需求、人口变化、电子烟零售点数量、申请数量、电子烟销量、经营成本及利润等作为参考因素对总量进行动态调整。零售点总量达到上限的,不予增设零售点,依据申请人排队轮候先后顺序,按“退一进一”原则办理。(大连市各区(市、县)电子烟零售点数量规划见附件)

第七条  电子烟零售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以下场所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

(二)经营场所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包括但不限于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

(三)经营场所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五金建材、建筑装潢、家电家具、修理修配、车辆销售(机动、非机动)、休闲洗浴、美容美甲美发、保健按摩、餐饮娱乐、茶楼茶具、医药卫生、药妆医械、洗涤护理、宠物服务、祭祀佛具、废品回收、传真打印、农具农资、服装鞋帽、物流快递、寄卖典当、汽车租赁、金银珠宝、金融证券、仪器仪表、保安室、照相馆、棋牌室、培训机构、党群服务社、中介机构,以及主营花鸟鱼虫、生鲜食品、粮油干货、调味调料等的各类市场和主营文化艺术、影视传媒、教育出版、创意设计等文化教育类商品或服务的机构等;

(四)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五)已被政府纳入征收、拆迁规划且规划已经公布或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相关证照的;

(六)经营场所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

(七)未形成实际商品展卖的经营场所;

(八)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场所。

第九条  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