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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电子雾化政策「东南亚篇」

随着电子雾化类产品普及度和使用率的提升,各国开始通过制定法规的方式规范此类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因此,不论是外贸从业者还是消费者,都应了解各地对电子雾化的相关规定,从而避免在贸易或者旅行的过程中触犯当地法规。
IECIE将梳理全球电子雾化政策,列举各地电子雾化行业政策要点,本篇将从东南亚地区开始。


丨允许销售丨
 印度尼西亚 (申请销售认证)

1、含尼古丁的雾化液被视为“其他加工烟草”或含有“烟草的提取物和香精”产品;电子雾化产品的主机、雾化器、不含尼古丁的雾化液,被视为消费品。

2、进口电子雾化在印尼市场销售之前必须得到印尼卫生部、印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印尼工业部的推荐信和印尼国家标准认证(SNI)。

3、电子雾化产品零售价税率为57%。

4、7月18日定为 "印尼电子雾化节"。


◆ 菲律宾(申请经营许可证)

1、所有从事电子雾化产品的(包括制造、分销、进口、营销和销售)的企业都需要从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获得经营许可证(LTO)。

标签: 电子 尼古丁 产品 微软 印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