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企查查显示,雪加电子烟主体公司北京多拉科技有限公司在一起广告纠纷民事案中,一审判决获返还合同款140万元和28万元合同违约金。
以下为民事判决书:
原告方诉求
原告多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于2019年8月7日签订的《中石化加油站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于2020年9月30日终止;2.华易纵横公司返还推广费140万元;3.华易纵横公司支付违约金50.4万元。诉讼中,多拉公司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7日,多拉公司与华易纵横公司签订《中石化加油站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委托华易纵横公司在北京区域中石化易捷便利店LED大屏发布广告。合同期限暨广告播放期限为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合同约定推广费含税总金额为252万元。
对应推广内容和数量包括(1)北京596家门店8个sku进店条码;(2)100家店内特殊陈列;(3)北京800块卫星大屏;(4)640场地面推广活动。推广费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后前期支付进店费用及店内特殊陈列费140万元,后期支付活动费用112万元(每次支付28万元)。合同签订后,多拉公司向华易纵横公司支付前期推广费140万元,但是,虽经多拉公司多次催促履行,华易纵横公司始终未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截至多拉公司起诉,合同期限已经届满,华易纵横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且双方未就合同延续或继续履行进行补充约定,案涉合同已于2020年9月30日到期终止。合同终止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和清理。华易纵横公司应向多拉公司返还已支付推广费140万元。华易纵横公司在合同期限内未履行发布广告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广告费总金额20%的违约责任,即支付违约金50.4万元。
被告方答辩
被告华易纵横公司辩称:多拉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双方签订了两份合同,两个合同的前期费用合计是355万元,包括本案合同140万元,另案合同是215万元。但是多拉公司仅支付了218.75万元。华易纵横公司在收到付款后已经向多拉公司明确费用是另案合同的费用,多拉公司没有支付本案合同的费用,故系多拉公司违约,且华易纵横公司也已经按照本案合同实际履行了,保留另诉的权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一并进行认证和叙明。
本院就本案事实查明如下:2019年8月7日,多拉公司作为甲方、华易纵横公司作为乙方签署了《中石化加油站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北京地区广告合同》),约定:发布媒体为中石化易捷便利店LED大屏(发布区域:北京),合同期限为广告播放期限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宣传方式:(1)中石化加油站易捷便利店LED电视大屏广告(共计52周);(2)地面营销推广:北京共计开展640场活动,活动时间2019年10月至2020年10月;(3)产品进入易捷便利店;(4)广告内容及次数:雪加SnowPlus产品宣传片/15秒。乙方采用甲方提供的广告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样带等)为甲方发布广告。但具体发布的广告材料的内容和形式按照中石化加油站易捷便利店管理部门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如因中石化加油站易捷便利店方面原因导致广告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发布形式进行发布,不视为乙方违约,但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使甲方广告能够及时进行发布。最终甲方广告未能及时发布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当承担广告费总金额20%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支付推广费含税总金额为252万元:进店条码费,北京596家门店8个sku总计80万元;店内特殊陈列,100家店内特殊陈列(每店整年0.6万元),总计60万元;卫星大屏,北京800块,总计93184000次;地面推广活动,640场分为4次档期,全年总计费用252万元。甲方须以电汇或者支票形式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广告费,具体支付约定如下:签订合同后前期支付进店费用及店内特殊陈列费140万元;后期支付活动费用(全年4档),每次支付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