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和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为意见全文:
为规范电子烟零售许可管理,明确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要求,指导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审批电子烟零售许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依法履行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的监管职责,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合理布局电子烟零售点,防止无序竞争。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处理好市场与政府关系,促进产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二)工作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依法受理审批电子烟零售许可申请;坚持尊重市场,统筹考虑电子烟消费群体、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交通、企业成本等市场基础,依法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坚持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坚持防止无序扩张,遵循市场规律从严制定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要求;坚持优化服务,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二、许可证种类及适用对象
(三)许可证种类。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零售业务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范围为电子烟本店零售。
(四)适用对象。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许可准入要求
(五)许可条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外,不予电子烟零售许可的情形还包括:
1.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2.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3.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
4.主营业务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