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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加周杰伦冠名案一审判决获赔300万元,对方需返还1490万元

据企查查显示,雪加电子烟主体公司北京多拉科技有限公司在一起娱乐服务合同民事纠纷案中,一审判决获赔300万元人民币,经了解,该纠纷案正是2020年年初雪加陷入的“周杰伦罗生门”案。

案件概况:

2019年11月15日雪加与一家娱乐公司,也就是被告蜂乐公司签订冠名明星周杰伦演唱会的合同,并向蜂乐公司打款1500万合作金额,然而,在雪加宣传与周杰伦进行合作时,周杰伦经纪公司杰威尔公司发布声明,表示周杰伦和雪加没有任何合作关系。至此,整个事件陷入了罗生门。

根据本次法院查明,明确被告蜂乐公司未取得周杰伦经纪公司授权,不具备周杰伦参与演唱会的授权及冠名权,也并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蜂乐公司返还雪加北京多拉科技有限公司合作费用人民币1490万元及违约金人民币300万元。

以下为判决书全内容:

民事判决书

原告方诉求

原告多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多拉公司与蜂乐公司签署的《2020雪加之夜天王天后巡回演唱会冠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2.蜂乐公司向多拉公司返还已付款人民币1500万元;3.蜂乐公司向多拉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万元;4.夏*、跃奕公司共同对多拉公司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人民币4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张**、深圳蜂乐公司、林莛埸共同对多拉公司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人民币10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各被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本案审理过程中,多拉公司将第5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张**、深圳蜂乐公司共同对多拉公司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人民币99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林莛埸共同对多拉公司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人民币656.67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多拉公司为推广其电子烟产品,在2019年与蜂乐公司(曾用名台湾深圳飞宏娱乐经纪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莛埸取得联系,并与夏*、张**直接展开接洽,就多拉公司冠名台湾地区演艺明星周杰伦于2020年在大陆地区开办的多场演唱会事宜展开磋商。基于对上述被告的信任,2019年11月15日,多拉公司与蜂乐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中包含了演出“参与人员:周杰伦+田馥甄等6组艺人(除周杰伦之外,另5组艺人以艺人经纪公司确认为准)”,以及蜂乐公司承诺“独家享有2020雪加之夜天王天后巡回演唱会(以实际演出场数为准)的冠名权”等内容。另经上述被告的指定及催促,多拉公司在充分相信蜂乐公司拥有周杰伦参与大陆地区演唱会的授权及冠名权的情况下,向蜂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林莛埸名下账户支付了相当于人民币1500万元的等额美元,作为合作赞助费用。经多拉公司了解,该笔合作赞助费中的一部分被转入由夏*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实际控制的跃奕公司名下。

然而,就在多拉公司已经开始为冠名周杰伦演唱会进行配套的宣传推广时,蜂乐公司却没有任何履约行为,且经多拉公司反复发函催告(包括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夏*、张**催告),上述被告始终没有向多拉公司提供其履行相关承诺的证明。2020年1月22日,周杰伦的经纪公司突然通过微博发布声明,表示周杰伦和多拉公司没有任何合作关系。为此,在2020年3月,多拉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周杰伦经纪公司正式询证,得到周杰伦经纪公司的答复,确认周杰伦及其经纪公司并没有对蜂乐公司作出过任何有关“2020天王天后巡回演唱会”的承诺或授权。蜂乐公司不具备周杰伦参与演唱会的授权及冠名权,未实际履行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导致合同约定的演出活动始终未能开展,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和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多拉公司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作协议,并由蜂乐公司返还多拉公司已付款人民币1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