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了《关于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基本原则、许可范围、许可条件、受理审批、保障措施等5个方面的内容。
其中,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简称生产企业许可证)分三种类型,八种情形不予核发。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审批时限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生产企业许可证。
《关于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如下:
为依法依规开展、平稳有序推进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作,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规范审批。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发生产企业许可证,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