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产品类)
- 生产企业许可证(雾化物类)
- 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用烟碱类)
按照《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电子烟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
2、有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
3、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生产企业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应许可。 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申请办理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除应当具备上述第1项、第3项、第4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等申请材料。 也就是说,纯电子烟品牌不需要具备生产所需要的技术和设备条件,但需要提交和工厂的委托经营协议等材料。 相关信息显示,如果相关企业存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将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 申请生产企业申请办理生产企业许可证,需要由申请人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时限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作为电子烟产品的最上游产业链,主管部门将执行严格市场准入原则,建立健全监管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同时,相关信息显示,在严格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妥善处理存量企业的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等工作。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整体统筹,研究制定排期安排,各相关企业应按排期要求提交申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许可条件、程序等开展受理、审批、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