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烟全流程管理,建立健全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追溯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电子烟产品追溯是指运用信息技术对电子烟产品实行信息追溯,跟踪记录生产经营责任主体,在生产、流通(含销售、贮存、运输等)和服务等过程实施产品信息追溯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电子烟产品追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烟产品追溯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子烟产品追溯管理应当遵循总体规划、标准引领、依法依规、安全可靠的原则,落实电子烟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加强电子烟监管,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
第二章 ?追溯平台
第六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电子烟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制定追溯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产品追溯平台(以下简称电子烟追溯平台),统一追溯标识。地市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使用电子烟追溯平台,开展责任主体和产品流向的追溯管理,保障电子烟产品追溯信息的共享和公开。
第七条??电子烟追溯平台以二维码为手段,对电子烟产品生产、流通和服务等过程中的有关信息进行采集,支持对电子烟产品的追溯和监管。
第八条 ?电子烟产品应当按照“一物一码”要求在外包装上标注二维码,二维码信息内容由电子烟追溯平台统一生成,标注的二维码应当符合电子烟产品二维码标签管理规定。
第九条??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和电子烟批发企业申领、上传、查询电子烟产品二维码,应当使用电子烟追溯平台。
第十条??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核准登记后,电子烟追溯平台在5个工作日内生成平台身份标识,开通平台使用权限。
第十一条??电子烟生产企业应在电子烟追溯平台对上市流通的电子烟产品进行二维码申请。
第十二条??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注销或许可范围发生变更的,以及电子烟产品注销或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烟追溯平台变更平台相应权限。
第十三条??电子烟产品外包装上未按规定标注二维码的,不得上市流通。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应建立完善实施追溯管理的配套制度和必要设施。
第十五条??电子烟生产企业在电子烟追溯平台按需申领电子烟二维码,申请时应当填写下列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