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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电子烟国标已发布,“电子烟牌照”细则出台还有多远?

4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编号为GB 41700-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强制性国标对电子烟的设计、原材料使用、组建、技术要求等多方面做出了规定,重点内容如下:
  1. 雾化物的定义:可被电子装置全部或部分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混合物及辅助物质。雾化物应含有烟碱。
  2. 雾化物不应对未成年人产生诱导性,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
  3. 应使用烟草中提取的烟碱,纯度不应低于99%(质量分数)。
  4. 使用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烟具和烟弹应具有封闭结构,防止人为填充。对于填充有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或烟弹,视检确定能否外加物质。
  5. 电子烟烟具应具有防儿童启动功能和防止意外启动的保护功能。
  6. 雾化区域温度不应高于350 ℃。
  7. 雾化物中的烟碱浓度不应高于20 mg/g,烟碱总量不应高于200 mg。
  8. 烟碱释放量不应高于0.2 mg/PUFF
  9. 雾化物添加剂临时许可使用物质清单及最大使用量均有规定,数量为101种,可添加甜味剂和凉味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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