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3月31日公开了一份电子烟品牌YOOZ与国代申新业公司的代理纠纷一审判决,YOOZ被判赔申新业公司损失1304014元,并退还保证金5万元。
一审判决日期为2021年12月20日。
原告申新业公司提出:
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承诺申新业公司最惠市场支持,但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主要表现为:
1.不能按时、按需供应货品;
2.违反“最惠市场支持”义务,自2020年7月起无法满足申新业公司供货需求,且系故意为之;
3.对畅销产品不提供或极少量供货,提供滞销产品,且在申新业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停止供货;
4.阻挠申新业公司开设专营店,致使各省份几百家店面至今无法正常开店。
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给申新业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北京奇雾公司以及蚌埠奇雾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YOOZ辩称:
不同意申新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一,代理协议的相对方是申新业公司与蚌埠奇雾公司,实际履行合同的是蚌埠奇雾公司,双方之间的返利也是按照申新业公司与蚌埠奇雾公司签署的合同履行;
第二,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且北京奇雾公司已发函要求申新业公司继续履行,未能履行系申新业公司自身原因,与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无关。申新业公司系基于自身决策考虑未再继续下单采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拒绝供货或者要求申新业公司停止采购。
第三,申新业公司的销售订单显示其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共向6个客户销售363077元,申新业公司销售情况不佳,损失没有合理依据。
第四,同意退还申新业公司保证金5万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北京奇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蚌埠奇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申新业科贸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304014元;
二、被告北京奇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蚌埠奇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申新业科贸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5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申新业科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下为民事判决书全文:
原告方诉求
原告申新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赔偿损失11951727.28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3日,申新业公司与北京奇雾公司签署《YOOZ产品销售代理协议》(以下简称《代理协议1》),由申新业公司作为中国大陆地区全国总代理销售YOOZ品牌下全部产品,代理期限1年。后北京奇雾公司要求申新业公司与蚌埠奇雾公司签订《YOOZ产品销售代理协议》(以下简称《代理协议2》),称由蚌埠奇雾公司收取货款。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承诺申新业公司最惠市场支持,但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主要表现为:1.不能按时、按需供应货品;2.违反“最惠市场支持”义务,自2020年7月起无法满足申新业公司供货需求,且系故意为之;3.对畅销产品不提供或极少量供货,提供滞销产品,且在申新业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停止供货;4.阻挠申新业公司开设专营店,致使各省份几百家店面至今无法正常开店。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给申新业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北京奇雾公司以及蚌埠奇雾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