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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轮科技起诉电子烟企业拖欠货款及未按约拿货一审获赔约128万

2月24日消息,据企查查显示,电子烟厂商五轮科技于2021年11月22日,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做为原告被一审判决获赔约128万人民币。

本案被告为一家电子烟企业爱丝克林(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涉及事由为委托原告制造Airspops电子烟及烟弹,但由于长时间拖欠货款以及未按照合同约定拿货,被原告起诉。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需向原告支付欠款504372.56元以及备料损失774800.14共约128万元人民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3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5431元、1500元,由被告负担16000元、3500元。

以下为判决书全文:

民事判决书


原告方诉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825694.24元以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楚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底,原、被告开始商事合作,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电子烟及相关产品。被告要求原告先予备料,被告答应之后会对备料进行消耗,即被告会向原告下成品订单,原告直接将已备好的原材料和半成品组装为成品便可迅速出货。由于双方合作密切及出于商事效率之需,原告应允。但自2019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不再下单消耗备料,亦拒绝支付部分已出货的成品货款。被告尚欠付款项合计1825694.24元,由此给被告造成了极大损失。

被告方答辩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法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诉辩意见、举证质证意见,结合庭审调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9年7月31日,原告作为供方、被告作为需方签署《供应商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制造Airspops电子烟及烟弹,原告同意制作被告所提示规格的物品供应给被告。关于货物单价,其中电池未含税单价为21元,烟弹未含税单价5.5元,USB充电器未含税单价3.5元。正常订货,被告将采购订单发给原告,交货期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算物料库存并给出交期,交期不得超过21天,原告收到订单后,经仔细核算采购订单内容,于一个工作日内签名回传。

原告严格按照被告要求进行生产,不得擅自进行生产,不得擅自更换原材料和供应商。生产所需烟油、烟弹的封套,小盒、中盒、外箱由被告提供,原告代为保管,损耗率不得高于5%,超过5%的部分由原告负担。原告交给被告的货物自交货之日起12个月内,当被告或者检测机构发现因原告责任引起的品质不良、数量不足或者其他隐藏性问题,被告立即将异常情况通知原告,原告负责人须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在查明属于原告责任时,原告须补换不良品、或者补足数量、或整修不良品、减价处理给被告,或者赔偿被告损失。

因原告责任造成产品需退货的,由原告在接到退货通知日5天内将货取回,并进行退货、换货、补货作业,若原告因不良产品产量小或者距离远等原因要求被告代为托运或者快递时,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承担。协议另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人民币100万元的额度,超过额度的货物,原告有权拒绝发货。协议有效期为1年,但在期满前1个月内,双方均无书面提出异议的,合约期满日开始,自动延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