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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电子烟产品纠纷案开庭:原告临时变更诉讼案由被法官批评

5月33日消息,蓝洞此前曾报道的首例电子烟产品纠纷案于今日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不过庭审仅持续了不到30分钟,主审法官便宣布中止审理,并批评原告。

案由回顾:购买电子烟后认为宣传自相矛盾

3019年5月3日,原告武某某在京东看到了福禄FLOW电子烟,客服和宣传资料称电子烟没有危害或危害很小,且能够起到戒烟的功能和疗效,于是支付399元下单购买了一杆三弹套装,当日便收到了产品,并开具了京东旗下公司金禾开具的电子发票。

武某某在收到产品时发现福禄电子烟的宣传自相矛盾。

同时平台客服和广告宣称:无危害或危害小、比香菇还安全、不会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有助于戒烟等。而产品外包装和产品说明宣称电子烟对健康仍可能有害、含有甲醛、尼古丁是成瘾性物质等。

武某某以含尼古丁、添加食用级香料却未获得国家药监局部门批准,以及涉嫌消费欺诈为由,将福禄电子烟运营公司,销售方和生产方一共4家公司告上了法庭。

四家被告为:

北京羽衣科技有限公司(福禄运营主体)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电商平台主体)

北京京东金禾贸易有限公司(平台开票主体)

广东蜂窝工场电子有限科技有限公司(福禄代工厂主体)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三点:

1、要求解除与京东的网络购物合同,退还购物款399元;

3、要求京东三倍赔偿购物款,也就是897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要求各被告向武某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失费3150元,承担其为此案而支出或者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等暂计5315元。

澎湃新闻下午从该案代理律师王振宇处获悉,目前该案主要有两大争议点,一是电子烟比香菇安全?二是电子烟声称有戒烟的功能和疗效是否构成欺诈?

但实际上是怎么回事呢,以上两大争议点仅是原告方的主张,因为争议点尚未进行到法庭辩论便提前中止了庭审。

庭审现场:原告变更起诉案由为互联网购物合同纠纷

蓝洞了解到,主审法官在开庭原告陈述诉讼请求时被承办法官提醒告知,原告已经临时变更了起诉案由,将起诉案由从产品侵权变更为互联网购物合同纠纷。

原告称,诉讼的基本事实没有变化,只是起诉案由有变化。

主审法官随即提醒原告陈述原告与四被告之间的关系,原告和代理人进行了5分钟的商议后,法院开始继续庭审。

原告认为是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建立了购物关系,但开票主体是北京京东金禾贸易有限公司,于是这两者被列为被告。


原告称品牌方外包装上有虚假陈述,但随后被法官打断,强调这是合同纠纷,不是虚假陈述的纠纷,是两个案件。

法官提醒,北京羽衣科技有限公司和广东蜂窝工场电子有限科技有限公司并非合同关系主体,要求原告进一步讲述合同关系和理由,要求找到合同关系适格被告证据。


原告承认和上述两家公司均未有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