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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法院审理一起非法经营加热不燃烧案:四被告人均被判罚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分别判处袁某、彭某、蒋某、卢某等四被告人五年三个月至十一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各处人民币五万至一万元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等方式在被告人彭某、蒋某等处购买某品牌加热不燃烧烟弹,以每条赚取10元差价的方式将加热不燃烧烟弹销往全国各地。

2020年3月,被告人袁某开始向李某(另案处理)销售某品牌加热不燃烧烟弹,双方通过微信联系,约定购买烟弹的数量及支付款项。经查,李某通过银行卡转账、微信、支付宝支付等方式共向被告人袁某支付电子烟烟弹货款568500.8元。

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袁某的住所及其车辆内扣押加热不燃烧弹70条,经鉴定价值10850元。

2020年下半年,被告人彭某、蒋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身份证租用深圳市某科技园3A23、3A49办公室从事加热不燃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