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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法院审理一起非法经营加热不燃烧案:四被告人均被判罚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分别判处袁某、彭某、蒋某、卢某等四被告人五年三个月至十一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各处人民币五万至一万元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等方式在被告人彭某、蒋某等处购买某品牌加热不燃烧烟弹,以每条赚取10元差价的方式将加热不燃烧烟弹销往全国各地。

2020年3月,被告人袁某开始向李某(另案处理)销售某品牌加热不燃烧烟弹,双方通过微信联系,约定购买烟弹的数量及支付款项。经查,李某通过银行卡转账、微信、支付宝支付等方式共向被告人袁某支付电子烟烟弹货款568500.8元。

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袁某的住所及其车辆内扣押加热不燃烧弹70条,经鉴定价值10850元。

2020年下半年,被告人彭某、蒋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身份证租用深圳市某科技园3A23、3A49办公室从事加热不燃烧烟弹经营,通过微信等方式联系上线购买某品牌加热不燃烧烟弹,以每条赚取几元钱差价的方式将加热不燃烧烟弹邮寄销售给包括被告人袁某在内的全国多个省、市。被告人卢某听从其老板安排负责送货至深圳某科技园被告人彭某、蒋某处。经查,被告人袁某通过存款或转账的方式共向被告人彭某、蒋某使用的银行卡中支付加热不燃烧烟弹货款396635元。

2020年12月29日,被告人卢某在送加热不燃烧烟弹至被告人彭某、蒋某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缴获加热不燃烧烟弹600条、购买烟弹货款42000元。随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彭某、蒋某租赁的深圳市某科技园3A49、3A23办公室现场搜查出加热不燃烧烟弹648条、现金21200元。上述1248条电子烟烟弹经鉴定每条烟弹价值155.01元,总价值193453元。

综上,被告人袁某的涉案金额为579350.8元,被告人彭某、蒋某的涉案金额为590088元,被告人卢某的涉案金额为93006元。

另查明,被告人彭某带领侦查人员抓获被告人蒋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彭某、蒋某、卢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其中,被告人袁某、彭某、蒋某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卢某属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彭某、蒋某属共同犯罪。根据该二人在庭审中的供述,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被告人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带领侦查人员抓获被告人蒋某,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卢某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彭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听从其老板安排负责送加热不燃烧烟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某、彭某、蒋某、卢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