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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定调了,全国电子烟平均利润暂定为10%!

就在近日,笔者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则《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第四条明确指出,“根据我国电子烟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经商有关部门,暂定电子烟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10%。” 这几乎意味曾经暴利的电子烟行业将终结。 而昨夜之间,几十家的过审品牌都公布了新一轮调价的发文,一时间在经销零售商之间热传。普遍的涨价30-50%之间的出厂价和批发价,不难看出,未来的零售价也必然调整。尽管建议零售价都不提倡变化,但处于生存成本边缘的零售商,也是心情复杂。 甚至有人士已经给出了未来的零售价。问过了一些店主,未来零售价,一盒烟弹可能是130左右。 尽管各大品牌调价程度不同,但也是基于自身产品及市场竞争力所思考。调低者,则为了以低价格优势实现较大的出货量和更快地消化配额。在此,出于对行业规则尊重和企业价格秘密保护,我们将不会在公共场合披露具体价格。 (调价文件到处飞) 这里也看得出,调价,许多品牌和经销零售商也是出于“无奈”。 如出厂价调整,说明品牌、批发商拿货价提高了,如批发价调整了,说明经销零售商拿货价格提升了。 总体来看,消费税的征收,无非就是引导消费,压缩利润空间。 (税22号文件注意事项公布了) 那么,这次明确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有哪些亮点? 一、利润“降级”。 办法明确提到,全国电子烟平均利润是10%。 意味暴利结束。 (税“22”号文件特别提到这个利润点) 估计国家层面收税,目的也不是为了让厂家、品牌涨价,而是收去利润空间。 但目前来看,消费税之下,调价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二、收消费税对象明确,是持有商标企业才纳税。 两类别企业纳税。 一个是拿到证的生产企业,且有商标或者被许可商标的企业,即为厂家。 一个是持有商标及品牌的电子烟企业,交纳消费税。 这个管理事项明确提到,电子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