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电子烟零售店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山东关于电子烟零售许可证的事项,尚未披露山东电子烟零售许可证数量,但披露了布局的计算方式。
山东省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人民健康安全,规范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电子烟零售市场资源,促进电子烟产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内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烟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电子烟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电子烟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市场、总量管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平稳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企业成本、零售点合理利润等因素,对电子烟零售点实行区域划分、数量管理、间距控制相结合的布局方式。
第六条 电子烟零售点实行数量管理,根据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参考现存电子烟零售点数量、人均GDP、人均可支配收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将地级市划分为七类,将县(市、区)划分为十八类,分别规定每万人电子烟零售点数量的上限(附件1、2)。
第七条 乡镇及农村不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八条 电子烟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当在500米以上。注:最后有除外情况,过渡期申报存在的,且如实申报的不在此类。
第九条 电子烟零售实行“一店一证”。
连锁经营企业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十条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距离100米以内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包括但不限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等。
第十二条 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包括但不限于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母婴用品店等。
第十三条 专业性较强且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服装鞋帽、药妆医械、物流寄递、电子商品、家用电器、通信器材、美发美容、美甲纹身、保健按摩、汽车维修、办公用品、体育用品、五金化工、鲜花绿植、家居建材、装修装潢等。
第十四条 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第十五条 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十六条 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