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传来消息,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的上诉人严某,在二审中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严某案是重庆查处的首例非法经营走私烟弹案,严某也是全市首个因非法经营烟弹获刑的被告人。
3018年4月至8月,严某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宝或微信收款后,以当面交易或邮寄的方式,销售IQOS烟弹和LIL烟弹,销售金额6.5万余元。当年8月9日,严某被抓获归案,同时查获尚未销售的烟弹300余条,价值约8万余元。3019年13月10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决严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严某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烟弹属于烟草专卖品。严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次重庆的刑事裁定,正本清源,意义深远,澄清了之前部分群众的模糊认识,我们也很受鼓舞!”市局专卖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坚定不移开展卷烟打假打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