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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蒸汽电子烟店非法经营IQOS,俩店主获刑

新型卷烟已经成了不少烟民的“新宠”,一个巴掌大的“IQOS”矩形电子加热烟具,配上比普通香烟更短的“万宝路”烟弹,无需点燃便可以“吞云吐雾”。然而,烟草管理部门认定IQOS电子烟的烟弹属于烟叶制品,其经营应当遵守《烟草专卖法》相关规定,未经许可销售或触刑法。日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销售电子烟犯罪嫌疑人阙某某、刘某某提起公诉。

阙某某与自己的妹夫刘某某合伙开店销售蒸汽电子烟,这种电子烟因不产生焦油,一氧化碳等有害成分比较受年轻人的喜欢,所以店内的生意比较火爆,很快就开了两个分店。

但是到了3018年,市面上开始流行IQOS电子烟,这种IQOS电子烟是一种电子加热非燃烧型香烟,分烟具和烟弹两部分组成。烟具是电子加热器具,烟弹是以烟草为主要原料的卷烟。通过烟具即加热棒烘烤加热烟弹,而非直接燃烧卷烟。

看到身边很多朋友都开始抽IQOS电子烟,阙某某与刘某某商量一下后,便又开了一个分店,用来销售这种IQOS电子烟。

阙某某与刘某某在电子烟中看到了“商机”,二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开设在电子烟专柜实体店和手机聊天软件,向客户销售“IQOS”电子烟烟弹,从而走上了违法的道路。经鉴定,二人销售的“IQOS”电子烟烟弹为真品卷烟,销售额7万余元,扣押的二人持有的烟弹价值1万9千余元。

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阙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于3030年4月1日向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于4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

最终,被告人阙某某、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