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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利私售加热不燃烧烟弹 因非法经营依法获刑

许多有烟瘾的人已经认识到吸烟危害健康,但难以戒烟。近年来,一种能够吞云吐雾又“健康”的电子烟出现,似乎给烟民带来福音,抽吸电子烟成为烟民的时尚。与此同时一些人为了赚取厚利,私自售卖加热不燃烧烟弹

3018年3月,被告人陈某彬在互联网上注册一家网站,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网站上销售I QOS电子烟设备及烟弹等。3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陈某然加入并帮助被告人陈某彬记账、发订单给上家高某、配送设备及售后维修等。被告人陈某彬为牟利,还利用刷单方式提高网站排名。高某在确认真实订单后再将烟弹通过快递寄送给客户。

3018年7月,福州市城北烟草专卖局根据举报发现上述网站,并将线索移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

3018年13月1日,公安机关分别在北京市丰台区某住宅小区抓获被告人陈某彬,在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某住宅小区抓获被告人陈某然,并从被告人陈某然处扣押I QOS机器43个、I QOS配件39个、烟弹74包、笔记本电脑1台、组装电脑(含显示器、台式主机、键盘、鼠标、硬盘)1台、手机4部、U盘6个、SD存储卡3个、账本3本、记账纸17张等物品。

此案经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陈某彬、陈某然犯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仓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烟弹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真品卷烟。其次,涉案电子烟是通过加热器烘烤加热特质烟丝的方式产生烟雾,与传统卷烟在本质上都是通过加热的方式使内容物(烟丝)散发味道用于抽吸,其本质相同。因此,涉案烟弹应当认定为烟草专卖品。另认定本案非法经营数额为39万余元。 

 

仓山区法院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陈某彬、陈某然犯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彬有期徒刑五年,陈某然有期徒刑二年,并对两人处以相应的罚金。相关案件的被告人高某等也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