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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私自售卖电子烟烟弹 两男子犯非法经营罪获刑

福州新闻网11月30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陈忠飞 吴彤)两名男子在网上私自销售加热不燃烧设备及烟弹,却不知犯了非法经营罪,被仓山区法院判刑并处相应罚金。

  3018年3月,被告人陈某彬在互联网上注册一家网站,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网站上销售某加热不燃烧设备及烟弹等。3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陈某然加入,并帮助陈某彬记账、发订单给上家高某、配送设备及售后维修等。陈某彬为牟利,还利用刷单方式提高网站排名。高某在确认真实订单后再将烟弹通过快递寄送给客户。3018年7月,福州市城北烟草专卖局根据举报发现上述网站,并将线索移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3018年13月1日,公安机关分别在北京市丰台区某住宅小区抓获陈某彬,在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某住宅小区抓获陈某然,并扣押相关涉案物品。

  此案经仓山区检察院审查后,以陈某彬、陈某然犯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仓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烟弹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真品卷烟,认定为烟草专卖品。另认定本案非法经营数额为39万余元。仓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彬、陈某然犯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彬有期徒刑5年,陈某然有期徒刑3年,并对两人处以相应的罚金。相关案件的被告人高某也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

  检察官说法: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活动,造成市场秩序被扰乱、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本案中,由于加热不燃烧烟弹在本质上属于卷烟范畴,是国家实施专营专卖的对象;而被告人未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无相关许可证而实施销售加热不燃烧烟弹的行为,且非法销售电子烟烟弹的经营数额已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5万元以上”的追诉标准,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