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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布 明确电子烟适用本

封面新闻记者 邵萌

11月4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布,其中明确电子烟新型烟草适用本规定。

2010年,工信部制定并公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7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工信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指出,现行规定的部分内容与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作出相应调整和补充,增强行政处罚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共十章九十二条。在现行规定管辖章节补充了有关法律适用的内容: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的适用规定,并明确“违法所得”的范围;补充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形、首违不罚、行政裁量基准等。

另外,增加了“一般规定”章节。《征求意见稿》将现行规定“一般程序”章节中有关执法资格、回避、事先告知义务、证据种类等内容调整至本章节,作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共同适用的一般规定,并对具体程序进行修改完善。为贯彻落实“三项制度”有关要求,增加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执法过程全纪录、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等规定。

与此同时,完善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提高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涉案数额。增加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配合义务等规定。《征求意见稿》还要求,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要求。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集体讨论决定。

记者注意到,听证程序规定也进行了调整。扩大了听证适用范围,延长了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明确应结合听证笔录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听证程序,增加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后组织听证的时限要求。补充当事人拒不出席听证视为放弃权利的规定,同时对听证中的细节性规定进行了调整。

《征求意见稿》还完善了行政处罚执行、执法监督等规定。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全面履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烟草专卖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此外,增加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社会监督机制,同时强化责任追究,将无执法资格执法、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等列入问责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为贯彻落实《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最新修订内容,《征求意见稿》明确,烟草专卖局对涉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