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烟管理,防止电子烟产能无序扩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为生产(含代加工,下同)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以下称电子烟产品及原料)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以下称投资行为),以及开展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及本细则,对境内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行为开展监督管理。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管理规定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行为开展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投资审查
第四条 企业拟通过固定资产投资形成新的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生产能力(含出口生产能力,下同),应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本条所称形成新的生产能力包括:
(一)新设立企业并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后从事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生产;(二)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虽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但许可范围不包括生产的企业,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后从事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生产;(三)已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且许可范围包括生产的企业(以下称持证生产企业),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后生产能力超出企业最近一次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生产能力或超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能力;(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情形,由出资人提出审查申请;存在多个出资人的,由其中的主要出资人或协商确定的一名出资人提出审查申请,并附出资人意见一致的决议。本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情形,由拟实施投资行为的企业提出审查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应登录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系统提出审查申请,同时报送纸质申请报告5份。
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为企业的,应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等,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