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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出口电子烟产品应当从电子烟生产企业仓库直接运

6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了《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发布》,明确指出建立健全规范高效、安全可控、平稳有序的电子烟物流体系,推动电子烟物流相关规划、标准制订和新技术手段应用,促进电子烟物流顺畅规范。以下为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烟物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6号)、《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以及生产电子烟用烟碱所用的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下同)、复烤烟叶、烟丝(含丝、末、粒状,下同)等烟草专卖品的仓储、分拣、运输及配送等的管理。

第三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进出口相关企业及相关物流服务供应商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建立相对固定的物流节点,严格规范仓储、分拣、运输和配送等业务,依托电子烟相关信息系统,做好数据信息的采集、维护、上传等工作,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第四条? 建立健全规范高效、安全可控、平稳有序的电子烟物流体系,推动电子烟物流相关规划、标准制订和新技术手段应用,促进电子烟物流顺畅规范。

第二章? 电子烟生产环节物流管理

第五条? 运输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的,应当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执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