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烟物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6号)、《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以及生产电子烟用烟碱所用的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下同)、复烤烟叶、烟丝(含丝、末、粒状,下同)等烟草专卖品的仓储、分拣、运输及配送等的管理。
第三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进出口相关企业及相关物流服务供应商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建立相对固定的物流节点,严格规范仓储、分拣、运输和配送等业务,依托电子烟相关信息系统,做好数据信息的采集、维护、上传等工作,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第四条? 建立健全规范高效、安全可控、平稳有序的电子烟物流体系,推动电子烟物流相关规划、标准制订和新技术手段应用,促进电子烟物流顺畅规范。
第二章? 电子烟生产环节物流管理
第五条? 运输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的,应当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执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有关规定。
第六条? 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发货时应当根据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签订的交易合同(包括订单,下同)内容制作相关物流单证,并将物流单证和物流信息及时上传至交易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