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QOS资讯网

过渡期电子烟生产经营风险提示

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令第750号,以下简称《决定》)公布施行。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电子烟管理办法》。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电子烟》国家标准。

一、关于过渡期及过渡期政策
鉴于《电子烟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电子烟》国家标准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确定过渡期到2022年9月30日结束。
过渡期内,2021年11月10日《决定》发布前既存的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即存量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继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应按照《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及配套政策要求,申请有关许可证及产品技术审评等,对产品进行合规性设计,完成产品改造,配合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序开展电子烟监管工作。
同时,为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将电子烟产业平稳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及配套政策等相衔接,继续执行过渡期内的相关要求:各类投资者暂不得投资新设电子烟生产经营企业;存量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暂不得新建或扩大生产能力,暂不得新设电子烟零售点。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在过渡期内违规新设的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或生产点的许可申请;不受理过渡期内违规新增的零售市场主体的许可申请;暂不受理《决定》发布前既存的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扩大生产能力的许可申请等(具体受理时间将另行通知)。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不核发过渡期内违规新设的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或生产点和零售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
过渡期结束后,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关于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2.有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3.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生产企业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应许可。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申请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除应当具备上述第1、3、4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等申请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