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消息,据安徽池州公安在线昨天发布的公众号文章显示,池州市公安局、池州市烟草专卖局已经将网络销售电子烟和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纳入了涉烟违法犯罪范畴,并给出了奖励标准。
公告显示,利用互联网平台销售烟草制品、电子烟和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电子烟两类行为被列入举报范围。
公告显示,查获电子烟、加热卷烟、新型烟草制品的,按20元/条的标准支付举报费。
此处的电子烟和加热卷烟和新型烟草制品并列,似乎指向为雾化类电子烟。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显示,对检举非法生产、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兄弟萌,开什么电子烟店啊,拿起手机,打开微信,举报朋友圈的电子烟微商啊。
以下为全文:
关于公开征集涉烟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进一步严厉打击各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努力构建良好池州卷烟市场秩序,池州市公安局、池州市烟草专卖局特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涉烟违法犯罪线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线索范围
(一)生产、运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雪茄烟、烟丝,运输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片烟、烟梗、烟片、烟草薄片,运输走私卷烟、雪茄烟。
(二)非法收购、运输、销售真品烟草制品。
(三)利用物流、快递渠道运输、销售假烟、走私烟。
(四)利用互联网平台销售烟草制品、电子烟。
(五)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电子烟。
(六)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二、线索举报要求
(一)检举、揭发、提供的相关违法犯罪线索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违法犯罪事实要有证据证明,实事求是,不得虚构或者夸大,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
(二)池州市公安局、池州市烟草专卖局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依法保障线索提供者的各项权利,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举报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三、举报奖励标准
(一)根据举报,查获假冒伪劣和走私卷烟、非法贩卖真品卷烟的,抓获涉案当事人的,按查获实物案值的10%支付举报费;在物流寄递环节查获违法卷烟的,按10元/条的标准支付举报费;查获电子烟、加热卷烟、新型烟草制品的,按20元/条的标准支付举报费。
(二)根据举报,查获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等烟草专卖品的,按照实物案值的4%支付举报费。
(三)根据举报,查获烟草专用机械的,对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国烟法〔2020〕29号),按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的10%支付举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