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烟草总局网站发布《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和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应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许可范围归为三类: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产品类)、生产企业许可证(雾化物类)、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用烟碱类)。
《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加热卷烟烟具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申领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
2.有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
3.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意见》规定,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外,不予电子烟零售许可的情形还包括:
1.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2.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3.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