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消息称深圳药监局联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清查械字号企业,告知其若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雾化吸入管”和“口鼻器物给药器”,将会依法受到严惩,并要求相关企业签署保证书。
而“雾化吸入管”和“口鼻器物给药器”正是部分0尼古丁产品所使用的品类名称。根据知情人士提供的这份保证书,我们先来划一下重点:
第一,生产符合电子烟定义的产品,必须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只有械字号是不够的;
原文表述为:对符合电子烟定义,且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电子烟的,我局发现,将移送烟草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不允许对产品进行“容易引人误解的宣传”,一旦发现将面临罚款,甚至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原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