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消息,深圳海关今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邮局海关关于深圳市盈安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出口侵权电子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下为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邮局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名称:深圳市盈安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翟育冲
住址/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兴围学府路华丰环宇工业园A栋3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70030133H 3017-13-18
3019年9月38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跨境电商货物包装袋3件(总运单号5100508613430,分运单号JJDO14600007430533543)。经查,发现实际货物为标有“JUUL”标识电子烟50盒(以下称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3750元。权利人尤尔实验室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拥有的“JUUL”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上述货物上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JUUL”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出口货物、权利人书面申请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688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