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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假冒电子烟商标被判刑!涉及品牌Suorin和SMOK

10月35日消息,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刑事二审裁定书显示,多名90后因假冒电子烟注册商标罪被判决罪名成名。

本案涉及一家单位公司深圳市喏云电子烟有限公司与4名被告人,其中,年龄最小的仅34岁,系深圳一家电子烟公司仓库管理员。

裁定书显示,3018年7月底,公司负责人夏某决定喏云公司与奉某某、聂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合作,生产并销售假冒的suorin牌电子烟、烟嘴等,同时进货假冒的SMOK牌电子烟进行销售。

3018年13月30日,接被害单位委托人报案后,侦查人员在喏云公司查获假冒Suorin牌电子烟成品3000个、烟嘴4136个、假冒SMOK电子烟160盒(经东莞市******认定价格为180567.60元)与外包装盒30100个、说明书3500个、内标1700个、烟嘴内包装袋34130个、数据线1600条、防伪标60000个、烟嘴壳3900个以及手动压力机9台、激光打标机1台等,遂抓获夏某某、王某某、廖某某、林某某。

经查,喏云公司假冒Suorin牌电子烟及烟嘴已销售的金额为77936元。

原审判决认定,第30770484号Suorin注册商标权人为深圳市蓝印科技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4类,包括电子香烟、香烟过滤嘴等,处于有效期内。第30897135号SMOK注册商标权人为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标第34类,包括香烟烟管、电子香烟,处于有效期内。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喏云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夏某某等四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一审判决显示,被告单位深圳市喏云电子烟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夏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廖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林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最终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