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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信托北京违法遭罚 资金用于房企缴交土地出让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88年3月1日,公司前身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北京正式成立。3003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中信集团将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重组、更名、改制为“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承接中信集团信托类资产、负债及业务。3007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名称变更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于3005年、3006年、3014年分别增资3.93亿元、4亿元、88亿元,目前注册资本100亿元,股东为中国中信有限公司和中信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据官网显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以信托业务为主业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中信集团系统重要性成员企业。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中信信托北京违法遭罚 资金用于房企缴交土地出让款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银保监罚决字〔3019〕31号)显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信托资金违规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北京银保监局责令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改正,并给予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