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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岁男子朋友圈销售“大麻电子烟”获刑6个月

文章来源:新京报
记者:薄其雨
编辑:刘倩
校对:李立军

在朋友圈公开发广告销售“大麻电子烟”,收到毒资后通过闪送、快递等方式,将“大麻电子烟”发送给全国各地的买家。6月25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通州法院获悉,23日,通州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安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线上庭审现场。图源通州法院

通州法院介绍,被告人安某自19岁起便在国外留学,由于当地法律不禁止吸食大麻,安某在留学期间吸食大麻染上了毒瘾,回国工作后仍在吸食大麻,并因此被公安机关处罚。

2020年,安某明知在我国吸食和销售大麻是违法犯罪行为,但为了多挣些钱,他开始销售号称是国外进口的电子烟,然而这并不是一般的电子烟,而是安某一直吸食的“大麻电子烟”,烟油中含有高浓度THC原液,THC即是四氢大麻酚,是大麻中的主要活性成分。

安某借“销售进口牛肉”之名,在朋友圈公开发广告,“一份牛肉”即代表一只装有大麻油的烟弹,每份400元-500元,收到毒资后便通过闪送、快递等方式,将“大麻电子烟”发送给全国各地的买家。

2021年3月,被告人安某以每只人民币450元、共计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将10只大麻烟弹销售给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崔某,并通过快递将10只大麻烟弹邮寄给崔某,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从10只烟弹中均检出大麻酚、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民警在被告人安某住处查获待售烟弹两个,均检测出大麻成分。

通州法院认定,被告人安某无视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安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判处被告人安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通州法院法官提示,“大麻电子烟”烟油中的合成大麻素,是九大类新精神活性物质中的一类,属于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不依赖于大麻的种植,成本更低,容易获取,并且能产生更为强烈的兴奋、致幻等效果,目前已成为新精神活性物质中涵盖物质种类最多、滥用最为严重的一类。吸毒人员吸食该类物质后,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致幻等反应,过量吸食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况。

法官提醒,尽管大麻在国外某些国家和地区可以公开销售,但无论是天然大麻中提取的精油还是人工合成的大麻素,在我国均属于毒品范畴,切勿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