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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中掺大麻违法售卖:犯罪嫌疑人被判一年七个月

随着新型毒品的泛滥,一种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新型毒品披着电子烟的外衣悄然出现在我们身边。12月7日,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贩卖涉毒电子烟的新型毒品案件。

这种涉毒电子烟俗称“上头电子烟”,外观与普通电子烟并无二致。今年8月,浦城县禁毒大队接线索举报,某娱乐场所有人员从外地购买“上头电子烟”回浦吸食。公安机关在研判分析案情后,驱车千里远赴广西河池市,将覃某抓获。当场缴获“上头电子烟”、“K粉”、“奶茶”等毒品。

覃某交代,8月8日在广西某酒吧楼下向未成年人韦某售卖0.5克“K粉”;8月12日,向缪某(另案处理)购买电子烟1支并转卖给我县未成年人潘某。经鉴定,送检电子烟所含液体烟油检出合成大麻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贩卖毒品,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权,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覃某是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并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认罚,遂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覃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陈佳欢: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运输、贩卖、 制造毒品,无论毒品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走私、运输、贩卖、制造鸦片不满200g,以及甲基苯丙胺、海洛因不满10g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的被告人,他曾经因多次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且是毒品再犯,结合被告人具有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情节以及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法院对他做出酌情从重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