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海关通知对已上市电子烟追溯征税
本期为您介绍该通知函中涉及产品所有者应尽快履行之义务。
“旧货”缴税
a.根据《烟草税法》(TabStG)第1b条,电子烟应遵守TabStG及其实施条例的缴税规定;
b.从2023年2月13日起,对2022年7月1日前已经上市的电子烟(以下简称“旧货”)以及在征税区域内持无效税号的所有电子烟按照电子烟附加税率征税。
缴税流程
a.贸易商同意其选择的税务仓库所有者有权获得旧货重新征税印花税票,该税务仓库所有者必须已经拥有贸易商税号,并承担税后的所有权利与义务;
b.旧货须在2023年2月12日之前归还至税务仓库,且须在税务仓库所有者的所有记录簿(税务仓库簿和税号簿)中录入,“备注”栏中注明“税后旧货”。
贴票要求
a.必要时,须先在税务仓库对零售包装进行改进,只有在零售包装符合TabStG要求的前提下才能使用税号进行后续征税;
b.不得使用具有多个开口点的零售包装,如果零售包装具有第二开口点,须在该开口点对零售包装进行充分的维修,如大面积、不可拆卸的粘合或通过连接不可拆卸安全胶带进行固定;
c.须在零售包装的唯一开口点贴上印花税票,在不明显损坏印花税票或包装的前提下去除无效税标。
税号获取
a.税务仓库所有者通过“第1619号电子烟纳税税号申报表”获得税号,该表专门针对税后电子烟手动填写的税务签字;注:下载链接 海关在线 - 技术通知 - 烟草制品替代品(旧货)的后续征税 (zoll.de)https://www.zoll.de/SharedDocs/Fachmeldungen/Aktuelle-Einzelmeldungen/2022/vst_nachversteuerung_substitute.html
b.通过邮寄或电子扫描件形式将填写后的申请表发至以下地址或邮箱中:地址:Hauptzollamt Bielefe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