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消费税开征:提货价或上涨五成,长远利于提升产业竞争力
而根据随后的多条通知显示:对于上游企业,需要在10月27日前对出厂价进行调整,并在10月28日填报建议零售价;而对于零售终端,则会在11月1日正式开始执行加上消费税之后的订货价,这意味着整个全行业都将未来几天面临诸多疑问: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是什么?在哪个环节进行征收?出厂价是否需要调整,如何调整?建议零售价如何制定能保证零售终端合理利润?以及我们的消费税究竟处于什么水平,对于行业又会有怎样影响?针对这一系列问题,我们进行了梳理并得出结论:
消费税的征收会要求上游提升成本控制能力,消化一部分征税带来的出厂价上涨;对于终售而言,可能会带来一定程度的利润收窄;长远来看,供应链整合能力更强的企业将更有优势,并进一步驱动行业对技术进行迭代创新,以优化成本结构,进而提升整个电子烟产业的竞争力。
消费税怎么征收?
关于电子烟消费税怎么征收,其实《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已经涉及到了各个方面,我们可以对原文进行逐一梳理,并得到答案。 首先,电子烟消费税征收范围是哪些?主要在公告第一条和第五条进行解释:
“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简单来说,烟弹、烟具、套装都在征税范围之内,并不是“只对含有尼古丁的烟弹征税”而这一点,也能从各生产企业获批的配额作为佐证,烟弹、烟具、一次性都囊括其中。而烟碱、烟油等原材料则不再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之内——换言之,针对的是“成品电子烟”。
而第五条中的“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则明确了另一关键点:消费税并不会针对出口电子烟征收,出口电子烟继续享受退(免)13%税的政策。换言之,依然鼓励电子烟企业走出去,充分参与全球竞争,不断打磨提升竞争力。
其次,电子烟消费税的征收对象是哪些?主要在公告第二条针对纳税人的部分进行阐述。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称持有商标)的企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
“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翻译成大白话的话,征税对象分为生产(进口)和批发两个环节。对于生产环节而言,如果是工厂自有品牌,工厂纳税;品牌为其他工厂代工生产的,由品牌方自行纳税;对于批发环节而言则更简单,谁批发谁纳税(比如各地烟草公司)。
第三则是关键点,征税的税率为多少,公告原文第三点进行了阐述:“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