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甘肃也成为《电子烟管理办法》出台后,首个响应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的省份。
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
2003年8月1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 2022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海关、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在许可证发证机关所在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亮证经营。县(市、区)未设烟草专卖行政机构的,由所在市(州)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许可发证。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明码标价,诚信经营。
第四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运输、存储、邮寄非法烟草制品和非法印制、销售烟草制品商标标识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六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烟(含电子烟)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的标志。标志应当清晰可见。
第七条 依法实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制度。
省内跨市(州)、县(市、区)自运或者托运烟草专卖品,应当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邮寄、异地携带烟草制品的数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