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禁止发布电子烟广告的提醒告诫书》,明确要求,温州市各电子烟经营者、相关广告发布单位禁止发布所有电子烟及烟草制品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恪守主体责任,不得承接、制作、刊发、变相刊发电子烟及烟草制品广告等。
关于禁止发布电子烟广告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电子烟经营者、广告经营发布单位:
202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0号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正后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而《广告法》则明确禁止烟草广告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电子烟广告发布相关问题向各电子烟经营者、广告经营发布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禁止发布所有电子烟及烟草制品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