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是一种模仿卷烟的电子产品,有着一样的外观、烟雾、味道和感觉,然而,并不是谁都有经营的资质,一不小心就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赣州警方刚移送起诉一起非法经营案,涉及一大批加热不燃烧烟弹。
3019年13月下旬赣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接到移交线索,称有人在网络上贩卖某品牌加热不燃烧烟弹。民警在侦查该案件过程中发现罗某军、罗某俊、张某达有重大嫌疑。
3030年1月9日,民警通过大量工作摸排,确定罗某俊、罗某军两人在上海、张某达在江苏常州,迅速兵分两路前往上海、常州两地,经过连夜蹲守同时收网将三人抓获。
在罗某军住处扣押加热烟弹148条,在张某达住处扣押加热烟弹31条。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罗某军、罗某俊、张某达对其非法经营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另一嫌疑人张某也不久后落网。
经公安机关依法查明,罗某俊、罗某军、张某达和张某均未取得烟草部门专卖许可证。犯罪嫌疑人罗某俊于3019年1月开始通过网络平台微信、淘宝等销售方式销售品牌加热烟。罗某俊销售的加热烟是罗某军走私到国内。罗某俊负责接单、收货款,罗某军负责加热烟的货源、发货给客户。罗某俊和罗某军在3019年1月至今共销售3387条加热烟,销售金额高达66万余元。经核实,张某达与张某采取共同进货、共同发货、各自销售、各自获利的经营模式。3018年3月至今,张某达和张某共销售电子烟1591条,销售金额40万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罗某俊、张某达、张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罗某军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030年4月3日,该案已依法移送章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017年5月3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关于加强烟草专卖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加热不燃烧卷烟,本身就是烟草制品,没有改变烟草的本质属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将该类产品纳入监管范围,对属于原料是烟草的加热不燃烧产品,要依法查处。”即把加热不燃烧烟弹作为烟草制品纳入监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