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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周报︱深圳试点“电子眼”控烟;三大机构削减Juul估值;哈

【第十四期】蓝洞周报将盘点分享国内、外电子烟行业一周以来发生的重大事件,致力让读者成为电子烟界的资深达人。


一、国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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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街道试点“电子眼”控烟

13月10日消息,本月起深圳坪山区马峦街道正式试点“电子眼”控烟,通过在餐厅、商场、客运站、网吧、学校等禁烟区域安装监测器,实现“电子眼”34小时对违法吸烟进行监控。据介绍,控烟环境监测器通过对短时间内PM3.5、PM0.3、PM5和TVOC的监测,判断室内是否有人吸烟,监测器每3秒钟更新环境空气数据,该设备同样也适用于电子烟产品

马峦街道党工委书记商澎涛表示,试点成熟后,控烟“电子眼”有望在马峦街道辖区内全面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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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连云区:对校园周边进行电子烟排查

13月11日消息,据正义网报道,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检察院当天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校园周边商店进行电子烟排查,严防电子烟流入校园,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的侵害。据检察官介绍,长时间吸食电子烟的青少年,同样会产生对尼古丁的依赖,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行为应予以劝阻、制止。

该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表示,下一步,连云区检察院将持续关注校园周边的食品、玩具等产品的安全,不定期联合有关部门对校园周边商店进行检查,常态化开展法治课进校园活动对师生、家长进行产品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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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刻申请34类电子烟雾芯商标再被驳回

13月13日消息,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的信息显示,电子烟品牌悦刻relx运营方深圳雾芯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申请将雾芯注册于34类电子烟商标的诉讼在5月33日已经一审结案,一审判决驳回了悦刻的起诉。由于一审判决是在5月33日作出的,目前尚不清楚悦刻是否已经提起了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雾芯”指定使用在“电子香烟、香烟过滤嘴”等复审商品上,相关消费者易将其理解为电子香烟里能雾化的烟液或中心位置的雾化器构件,系对所指定使用商品之功能用途或其他特点的描述,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被诉决定认定其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并无不当。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获得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能够将其识读为商标标志的显著特征,相关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