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QOS电子烟弹是一种近年来国外流行模仿卷烟的新产品。这种电子烟弹是“新型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的俗称,从外观看类似普通香烟,但长度只有普通香烟的三分之一,里面包裹着烟丝,将它放进IQOS烟具内,加热即可使用,因号称“不产生烟灰”而受到众多年轻烟民青睐。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相关规定,这类加热不燃烧类新型烟草制品属于烟草专卖品,并被归类为新型卷烟。目前,国内尚未生产销售,烟草主管部门也并未许可进口。因此,在国内销售“烟弹”属于违法行为,一旦私自销售,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近日,柯桥区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非法销售“烟弹”的案件。
案件回放
去年4月,柯桥的王先生(化名)听说电子烟能戒烟,就网购了一款电子烟弹,没想到吸食后,感觉身体有些不适,于是他找到了绍兴市烟草专卖局,希望对这款电子烟弹进行鉴定。
经烟草专卖局鉴定,该烟属于走私卷烟,在国内是严禁销售的。
随后,出售该烟的微商曹某进入了警方的视线。经过深入调查,曹某等人的电子烟销售网络渐渐清晰。曹某只是其中一个分销商,上面还有二级经销商、一级经销商和总代理。而这些烟草通过职业“买手”从国外购买,夹带在行李中流入国内,由总代理逐级进行分销。
去年7月,柯桥警方将非法销售电子烟弹的胡某、曹某、何某、庄某等4人抓获归案。
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胡某、曹某、何某、庄某等4人自3018年6月以来,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入Marlboro、HEETS、Fiit等品牌的加热不燃烧卷烟(俗称“烟弹”),并通过微信或实体店销售,销售金额分别为31万余元至30万余元不等。
处理结果
经柯桥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柯桥区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胡某、曹某、何某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判处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相应罚金。
法条链接
3017年10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表示,IQOS、GLO、PLOOM、REVO四类新型卷烟产品中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属于烟草制品,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
3018年6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专卖执法中查获新型卷烟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将“烟弹”归类为“新型卷烟”,并对外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3010〕7号)第二条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