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一男子王某某因与家人发生矛盾离家出走,独自入住酒店后烟瘾犯,为满足口腹之欲,采用钥匙套锁等方式先后三次潜入烟酒店、小卖部等场所,窃取各种品牌卷烟共16条86包,经认定共计价值6509元。近日,龙里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向龙里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处其有期徒刑又罚金。
3019年8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窜至龙里县冠山街道某烟酒店,趁深夜无人之机,采用秘密手段进入店铺内,窃走福贵卷烟3条、喜贵卷烟1条;8月18日,窜至某小卖部,采用钥匙套锁的方式打开该店铺卷帘门后进入店铺内,窃走喜贵卷烟3条、蓝黄卷烟3条、遵义卷烟3条,散装硬中华卷烟5包、硬遵义13包、喜贵卷烟10包、磨砂卷烟5包。
8月30日,又窜至某烟酒店,采用钥匙套锁的方式打开该店铺卷帘门后进入店铺内,窃走硬遵义卷烟6条、散装小支和天下卷烟1包、小国酒卷烟3包、软中华卷烟6包、福贵卷烟7包、软遵义卷烟4包、硬遵义卷烟14包、小支黄鹤楼卷烟3包、磨砂卷烟13包、云烟卷烟4包及现金800元,随即逃离现场。
龙里县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向龙里县法院提起公诉。根据被告人具有坦白等情节,公诉人当庭修改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并采纳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以上便是蒸汽联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盗窃香烟属于违法行为 黔南一男子因盗窃香烟已被判刑的相关内容,大家看完之后是不是对于盗窃香烟的相关信息更加了解呢,想要了解更多内容欢迎点击:男子盗窃137元香烟 被法院判定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