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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仓山审理一起加热不燃烧案:被告人被判处5年、2年有期徒刑

有些人以为国外加热不燃烧烟弹不算烟,便私自销售。殊不知,它们也属烟草制品,还是烟草专卖品。未经许可,私自销售这些烟弹属违法行为。近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3018年3月,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陈甲通过网站销售某品牌加热不燃烧及烟弹等。3018年4月开始,陈乙加入并帮助陈甲记账、发订单给上家高某(另案处理)、配送货物及售后维修等。

3018年7月,福州市城北烟草专卖局根据举报发现上述网站,线索移送至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3018年13月1日,公安机关在北京市丰台区抓获陈甲,在福州市仓山区抓获陈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甲、陈乙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5年、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1万元。

法官表示,3017年10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将四种类型的新型卷烟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加热不燃烧与传统烟叶制成的香烟都属于烟草制品,系我国《烟草专卖法》调整的对象,加热不燃烧销售者应遵守专卖规定。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售卖加热不燃烧,不仅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还触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