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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农商银行多宗违法遭罚80万 董事长陈敏遭警告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3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青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青银保监罚决字﹝3019﹞13号、19号、30号)显示,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农商银行”)未按规定报送股权质押情况,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违规转嫁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青海银保监局决定对西宁农商银行合计罚款人民币80万元,对当事人郭冬生罚款人民币5万元,对董事长陈敏予以警告。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西宁农商银行共有股东共计15个,其中有以下3家股东存在股权出质行为,北京海吉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93%,其中出质股权6350万元,质权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另有共计3013.85万股权被冻结;浙江源恒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17%,其中其中出质股权1500万元,质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