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伦理强调实现公共卫生目标应“尽量减少侵犯个人权利和自由”。无论烟民决定接戒烟还是改用电子烟,我们都应表示尊重。
近日,美国匹兹堡大学的3名研究学者在其发表的研究论文中指出,电子烟危害远小于卷烟,应将“电子烟可用性”(E-Cigarette Availability,简称ECA)作为一项烟草减害战略。
《烟草减害伦理:从功利主义、生物伦理学和公共卫生伦理学角度分析电子烟可用性》
“电子烟可用性”,是一项鼓励烟民改用电子烟的群体性干预措施。它包含两层含义:让烟民清楚知晓电子烟比卷烟减害,并确保他们能方便地获得电子烟。
论文作者指出,“电子烟可用性”得到了公共卫生伦理和生物医学伦理两大伦理框架的支持。“电子烟可用性”能帮助烟民减少健康风险和危害,并让烟民自己做出健康决定,符合尊重个人权利和自主权原则,促进了社会公平和正义。同时,用“电子烟可用性”实现公共卫生目标,比传统的控烟做法,遇到的限制最少。
“公共卫生实践的核心是最大程度减少不良行为对公众健康的影响,而非完全消除不良行为。”作者在论文中强调:“关注群体与尊重个人权利并不冲突,(公共卫生)官员和医生应鼓励烟民改用电子烟,减少侵犯烟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
“无论烟民决定戒烟还是改用电子烟,我们都应表示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