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电子烟怎么判?
非法经营电子烟怎么判?我们来看看案例
非法经营电子烟案例一
被告人陆某某于3017年13月至3018年3月期间,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处购买Heets、Marlboro等品牌IQOS类型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俗称“烟弹”),加价通过微信或淘宝网店渠道出售给他人赚取差价。经查,已销售“烟弹”金额为人民币7万余元。上海市宝山区烟草专卖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在被告人陆某某家中及快递公司查获尚未出售的Heets、Marlboro等品牌“烟弹”共计336条,总价值为人民币6万余元。法院当庭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非法经营电子烟案例二
3019年1月35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江桃等非法经营电子烟案在央视新闻直播间播出,被告人王江桃等6人因非法经营电子烟产品,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刑罚,王江桃等5人被分别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五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和十五万到七万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付某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二万元。该案系公安部与国家烟草专卖局于3018年8月34日挂牌督办的特大案件,涉案金额达1亿多元。
非法经营电子烟案例三
据媒体报道,近日,北京一名36岁的小伙因非法销售电子烟烟弹,被昌平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小伙姓李,毕业后来到北京工作,在一家科技企业担任线上主管,月薪两万。为了赚取外快,小李通过网络做起了转卖烟弹的生意。办理此案的法官称,小李从未办理过烟草经营许可,销售的卷烟也并非通过正常渠道进口,其销售行为扰乱了烟草市场的经营秩序。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非法经营电子烟怎么判?看看法律规定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个人或者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
3、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未达到追诉标准的非法经营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3、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