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曦指出,目前,电子烟业界在宣传过程中存在一些混淆视听的行为,用“减少危害”“降低风险”等词句,让人们对电子烟是否有害感到困惑,并对监管提出了挑战。
世界卫生组织建议,各国政府在针对电子烟进行管制时,应牢记四方面目标:阻止向非吸烟者、孕妇和青少年促销电子烟;尽量降低对电子烟使用者和非使用者的健康风险;禁止对电子烟使用未经证实的健康宣传说词;保护控烟工作不受商业及其他既得利益的影响。
“世卫组织认为,电子烟对人体无疑有害。”印曦表示,关于电子烟,有几点内容必须澄清:“首先,电子烟本身对人体就具有危害性;第二,电子烟会对不使用电子烟的人带来不良影响,让未成年人、孕妇等本来不使用电子烟或卷烟的人,吸入电子烟释放的有害物质;第三,现有科学证据尚不能证明电子烟可以帮助吸烟者戒烟;第四,电子烟可能成为年轻人尝试卷烟的‘通道’,让更多年轻人成为烟民,破坏现有的控烟工作。”
3016年8月,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法案,将电子烟作为烟草代用品纳入联邦监管。监管措施包括:禁止销售烟草给18岁以下的青少年(无论个人还是网上零售商)、必须通过带照片的证件核实购买者年龄、自动贩卖机禁止销售烟草产品(除非是仅向成人售卖的贩卖机)、禁止发放免费电子烟样品等。这一法案还确定了电子烟产品上市许可制度和一系列的审查授权制度。
认知误区: 电子烟的危害小于卷烟?
市场上繁杂的电子烟品类,如何区分、如何监管?电子烟究竟是有害还是无害?是否有确切证据表明其比卷烟更健康?以上种种问题,都亟待讨论和厘清。
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蒋文俊等人的法律研究也显示,从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以及各地的司法案例来看,加热烟草制品因符合卷烟的特征,在实践中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烟草专卖品的管理范围之内。
目前市面上传播的电子烟装置,主要分为加热烟草和加热烟液两种,由于外形较为相像,一般均称作“电子烟”。但实际上,这样的划分并不准确。
他山之石: 全球65个国家出台电子烟管制措施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副教授徐晓新指出,电子烟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其监管颇为复杂,可能至少需要涉及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
目前,我国对于电子烟的监管,主要以地方性法规和行业团体标准为主。
不少电子烟行业人士认为,电子烟“不释放焦油”,对人体危害相对卷烟较小。在他们看来,电子烟的传播推广对控烟有帮助,国内舆论对电子烟的态度未免过于苛刻。他们还引用世界卫生组织《3019全球烟草流行报告》的片段指出,电子烟的危害相比卷烟要低。
对于加热烟草制品,国内的监管口径相对明确。
徐晓新则指出,由于电子烟问题的复杂性,电子烟监管不能仅靠单个部门来推动,需要规划设计好完整的监管框架。“电子烟监管涉及到不同维度,如最低年龄限制、烟具产品标准、烟液产品标准和成分标识、电子烟广告促销行为、电子烟税收制度等。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个分工明确的多部门系统监管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