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并不是所有的法院都能接受有关相对风险的争论,这要么是因为法规是以绝对风险为依据的,要么是因为相对风险的概念必须在人群水平上判断,并考虑到相对毒性以外的因素;
2、可以期望制造商就不同产品类别的相对风险以及在风险的连续统一体上进行一致监管的必要性展开辩论;
据外电报道,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发表了一份报告,详细描述了制造商试图逃避对电子烟和加热烟草制品的监管。
报告中突出显示的关键信息包括:
4、制造新出现的尼古丁和烟草产品所采用的技术进步将引起一个问题,即一种产品是否属于该国国家立法的范围;
该报告题为“与新出现的尼古丁和烟草产品监管有关的诉讼:跨司法管辖区的比较”,电子烟和香烟哪个危害大,向各国政府提供了一些例子,说明了烟草业在尽量减少监管方面所使用的法律论点,以及法院是如何处理这些论点的。
5、相对而言,很少有案例涉及对终端的误导性营销,或对广告、促销和赞助实施限制,p16a电子烟评测,但已经决定了一些重要案例,包括社交媒体帖子如何构成广告以及HTP设备的广告是否也构成烟草产品的广告。
世卫组织此前公布了其对这些产品监管的立场,但并未涉及法律问题,例如这些监管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如何受到挑战。新的报告和附带的案件摘要缩小了这一差距,提供了事实、法律问题的讨论、提出的论点和法院的推理。
加热型烟草制品(HTPs)和电子尼古丁输送系统(ENDS)等产品的出现及其市场的增长引起了人们对其应如何监管以及该监管如何影响全面烟草控制的疑问。
1、ENDS和HTP制造商试图避免产品受到监管,从而落入监管或立法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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