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4年4月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 3014/40/EU条令,对于欧盟成员国如何生产/展示/销售香烟以及相关产品(含电子烟)做出相关规定。
一、主要宗旨
- 以减少香烟消费量为宗旨的法规;
- 香烟标签的消费者危害警示必须达到减少消费量的目的;
- 明确销售量监控和控制手段;
- 明确烟草企业对于烟草产品的成分和排放量以及相关的报告义务,包括卷烟焦油、尼古丁和一氧化碳的最大排放水平;
- 明确企业不得增加除烟草制品本身的成瘾性、毒性或CMR特性之外的以上特性(考虑暴露途径);
二、欧盟烟草法规的风险评估原则
标准设置方式:无正面清单,仅设置风险评估基本原则
风险评估原则:不得通过添加添加剂来增加而外的除烟草制品本身的成瘾性、毒性或CMR特性之外 的以上特性(考虑暴露途径)。
不得添加以下添加剂:
(a) 产生烟草产品有益于健康或降低健康风险的印象的维生素或其他添加剂;
(b)与能量和活力相关的咖啡因或牛磺酸或其他添加剂和兴奋剂化合物;